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民事起诉书||达州市律师

    民事起诉书||达州市律师

原告:郭某燕,女,汉族,19752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2197502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周某文,男,汉族,19728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9197208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监护权纠纷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法律援助律师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婚生女周某琴监护权归原告,由原告直接监护。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0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9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琴2003327日原被告经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周某琴由被告周某文抚养,原告一次性给抚育费1.5万元。”现婚生女周某琴患有精神疾病,需要认监护,因此,原告要求婚生周某琴由自己监护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