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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花,女,汉族,出生于1996年XX日,住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码51372119960201XXXX,联系电话:

答辩人杨某花针对原告应某保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杨某花与原告应某保不存在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答辩人偿还3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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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答辩人与原告交往是以男女朋友的方式,正常交往,并不是原告所陈述的答辩人需要偿还“美容贷款”向原告借款等,即便是原告向答辩人转账,转给答辩人的部分,均用于了双方开支,该部分应当认定为赠与。

三、原告主张答辩人向其借款30000元,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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