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男方:符某,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09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女方:李某炜,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09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 年 。 月 日女方李某炜生育一女,取名符某可。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婚姻家庭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法律援助律师 达州市合同纠纷律师
一、男方符某与女方李某炜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符某可随女方李某炜生活,男方符某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4000云,大写:肆仟元,从本协议签订的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符某可一岁;之后男方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大写贰仟元,从非婚生子符某可满一岁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符某可成年十八岁。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子符某可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经过女方同意下可探视小孩,但不可自行带走。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
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
七、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