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关于邓某文诉邓某军抚养费纠纷一审代理词||达州市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邓某文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是否应当先确定原告的监护权;(2)、被告与原告分开的时间如何确定;(3)、被告是否一直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4)、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针对以上两个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工伤律师
一、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先确定原告的监护权,然后再确定原告的抚养费,虽然原告是邓某文,但是原告的监护人为陈某梅和邓某军,原告的权利应当由监护人陈某梅、邓某军双方共同行使,而不是由陈某梅独自一人行使。因此,在未确定监护权的情况下,直接由陈某梅以邓某文的名义起诉邓某军明显不成立,且邓某军不认可监护人陈某梅的行为。
二、被告与原告之母分开的时间为2018年12月,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母分开的具体时间。因此,本案应当按照被告邓某军陈述的时间,即2018年12月。
三、被告一直在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因原告之母拒收,视为原告之母代原告放弃起诉前的所有抚养费。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理由:被告邓某军一直在支付原告邓某文的抚养费,被告支付邓某文的抚养费,邓某文的母亲拒收,视为邓某文的母亲代邓某文放弃起诉之前的抚养费,在庭审中邓某军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起诉之前的抚养费,邓某文的母亲一直拒收。。
四、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第三项诉讼请求重合,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不应当分开,且标准过高,抚养费按照每月500元计算。
理由为:被告除原告之外还有另外两个孩子,负担较重,加之被告生病。因此,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不应当判决过高。
上诉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