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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某文诉邓某军抚养费纠纷一审代理词||达州市律师

关于邓某文邓某军抚养费纠纷一审代理词||达州市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邓某文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是否应当先确定原告的监护权;(2)、被告与原告分开的时间如何确定;(3)、被告是否一直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4)、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针对以上两个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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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先确定原告的监护权,然后再确定原告的抚养费,虽然原告是邓某文,但是原告的监护人为陈某梅邓某军,原告的权利应当由监护人陈某梅邓某军双方共同行使,而不是由陈某梅独自一人行使。因此,在未确定监护权的情况下,直接由陈某梅邓某文的名义起诉邓某军明显不成立,且邓某军不认可监护人陈某梅的行为。

二、被告与原告之母分开的时间为2018年12月,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母分开的具体时间。因此,本案应当按照被告邓某军陈述的时间,即2018年12月。

三、被告一直在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因原告之母拒收,视为原告之母代原告放弃起诉前的所有抚养费。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理由:被告邓某军一直在支付原告邓某文的抚养费,被告支付邓某文的抚养费,邓某文的母亲拒收,视为邓某文的母亲代邓某文放弃起诉之前的抚养费,在庭审中邓某军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起诉之前的抚养费,邓某文的母亲一直拒收。。

四、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第三项诉讼请求重合,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不应当分开,且标准过高,抚养费按照每月500元计算。

理由为:被告除原告之外还有另外两个孩子,负担较重,加之被告生病。因此,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不应当判决过高。

上诉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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