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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富,男,汉族,出生,1954年12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541203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范某豪,男,汉族,出生于2006年5月6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506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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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2年8月23日21时27分,被告范某豪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车,从达州市庙坝镇景泰园往庙坝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达州市庙坝镇街道三岔路口段超车时,与同向前原告杨某富驾驶并在左转弯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杨某富、范某豪受伤,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8月30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某豪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某富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2023年7月14日,达州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杨某富进行了鉴定,鉴定为捌级伤残,鉴定费用为13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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