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杨某田,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115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女方:邓某菊,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1028XXXX,住四川达州市,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2003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现男女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一、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杨某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二、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184000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元),男方承担106000元(大写:壹拾万陆仟元),女方承担78000元(大写:柒万捌仟元);
三、男女双方的财产为:(1)、达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办公室旁三单元二楼;(2)、位于达州市某某镇北路农贸楼底楼菜市场16号。
上述财产分配为:(1)归男方所有、(2)归女方所有
四、在本协议签订时,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务(指除第二条债务外),若存在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上述一、二、三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都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
六、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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