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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 陈某春,女,汉族,出生于1985 年 2 月28 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0228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 唐某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0907XXXX,住四川省开江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唐某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唐某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唐某阳成年;

3、依法判决原告承担婚生子唐某宇读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4、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的债务16万元,原告承担5万元,被告承担11万元,具体债务为欠被告的母亲6万元,姐姐5万元,大哥1万元,二个4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13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唐某宇2014年 8 月4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唐某阳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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