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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XXXX,住所地重庆市某某某某某某5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总经理

答辩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1、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没有某某出一般人和法律能够理解和容忍的范围,没有任何过错。

具体理由:在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某某过诉讼请求,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全对象没有任何错误,根据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信判决结果能够胜诉,当时双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并且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竣工验收报告等,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已经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在诉状中上诉理由中的第一、二大点的所有内容不成立。

2、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诉的所有上诉理由不成立,所有的均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倒推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过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服,而没有根据重庆某某实业公司现有的证据。达州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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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一审中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充分的证据,证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过错。

具体理由: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违反施工图对刚才进行替换等不属实,重庆某某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施工,即便是有改动均经过上诉人的同意,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4、在(2022)川1724民初147号案件中,重庆某某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对上诉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若上诉人主张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的损失不成立,即没有损失,仅凭编造现金流等;

5.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

综上,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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