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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XX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XX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

被上诉人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61032319XXX,住陕西省某某XXXX坡东堡子村南社头二组,联系电话: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2022)川172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60794元,大写:陆万零柒佰玖拾肆元。

3、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错误,剥夺了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

具体理由为:一审法院未直接通知罗某某开庭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下,直接开庭,一直到庭审结束罗某某均不知道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本人,直到2023年3月12日罗某某母亲收到一审法院的邮政快递,通过其母亲告知被李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一审法院的送达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未将开庭的传票等相关资料送达给罗某某,在未通知罗某某的情况下直接开庭,明显剥夺了罗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某与李某某系买卖合同双方,明显错误,实际的买卖双方是李某某与杨某某,并非李某某与罗某某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具体理由:上诉人罗某某从    月开始经营了一家店名为卢克运动的淘宝店铺,淘宝店铺ID:0995023,一直经营至  年  月  日,罗某某的朋友杨某某请求罗家旭将案涉店铺交由自己经营,罗某某从   年   月   日将案涉店铺交由杨某某经营,该店铺仍然使用罗某某的银行账户收款,杨某某经营案涉店铺期间,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该店铺上购买了鞋子,杨某某为了不让平台收取费用,在李某某付款后,通过与李某某联系,称私下交易,在淘宝店铺上点击收取货款,从而发生纠纷,李某某本人也知道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杨某某,并非罗某某,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楚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也未查清楚出售给李某某的卖方为杨某某,而直接作出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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