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36XXXX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61032319XXX,住陕西省某某市XX县XX坡东堡子村南社头二组,联系电话:
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2022)川172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60794元,大写:陆万零柒佰玖拾肆元。
3、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错误,剥夺了罗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
具体理由为:一审法院在未直接通知罗某某开庭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下,直接开庭,一直到庭审结束罗某某均不知道李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本人,直到2023年3月12日罗某某母亲收到一审法院的邮政快递,通过其母亲告知被李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一审法院的送达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未将开庭的传票等相关资料送达给罗某某,在未通知罗某某的情况下直接开庭,明显剥夺了罗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某与李某某系买卖合同双方,明显错误,实际的买卖双方是李某某与杨某某,并非李某某与罗某某。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具体理由:上诉人罗某某从 年 月开始经营了一家店名为卢克运动的淘宝店铺,淘宝店铺ID:0995023,一直经营至 年 月 日,罗某某的朋友杨某某请求罗家旭将案涉店铺交由自己经营,罗某某从 年 月 日将案涉店铺交由杨某某经营,该店铺仍然使用罗某某的银行账户收款,杨某某经营案涉店铺期间,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该店铺上购买了鞋子,杨某某为了不让平台收取费用,在李某某付款后,通过与李某某联系,称私下交易,在淘宝店铺上点击收取货款,从而发生纠纷,李某某本人也知道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杨某某,并非罗某某,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楚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也未查清楚出售给李某某的卖方为杨某某,而直接作出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