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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四川省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运集团)

被答辩人:石某某 某某 某某 某某 

被答辩人:黄某某

被答辩人:刘某某

被答辩人:达州市通川某某运输公司(下称某某公司)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达县支公司(下称人保达县公司)

被答辩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达州市支公司(下称平安达州公司)

针对被答辩人石某某所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一、川S17250号车答辩人某某运集团与被答辩人黄某某合资经营,黄某某系该车的实际经营者,也是利益的归属和风险的承担者,根据双方的约定,该车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由被答辩人黄某某自行承担。因此,被答辩人黄某某应依法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二、本案应追加冉某某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答辩人刘某某所雇驾驶员冉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属有重大过失,因此应与雇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答辩人刘某某的川S23552号车负主要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原因,应承担至少80%以上的赔偿责任。

四、由于本案肇事者冉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文章之精神,对肇事者冉某某所追究的刑事责任视为对被害人给予了精神抚慰,不应再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被答辩人石某某等人的要求支付交通、误工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过高。

六、由于肇事车川S23552号在人保达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人保达县公司应支付死者罗某某、张某某二人共11万元的人身伤亡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由商业三者险进行理赔。对在商业三者险理赔中川S17250号车应承担的部分,应由平安达州公司依照乘坐险的规定进行理赔。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答辩人:四川省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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