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292519XXXXX,住四川省广安市
答辩人李某某针对原告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李某某不应当支付原告货款98000元及利息。
具体理由:根据答辩人李某某的陈述,答辩人李某某系达州某某树脂瓦厂的员工,负责了一段时间该厂的财务,具体时间大约为 2019年5、6月的样子负责财务,因此,原告的两张送货单上有答辩人李某某的签字,并且李某某在负责财务期间,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原告转过一次账,对于答辩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达州某某树脂瓦厂承担,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及承担利息。
二、答辩人与原告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发货单上虽然有答辩人的签名,但是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是达州某某,并不是答辩人,答辩人只是作为员代收货物,不应当对该货款承担责任。因此,并不存在原告与答辩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