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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情人多次转账,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这样判‖达州离婚律师
丈夫在妻子孕期与第三者建立婚外恋关系,妻子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赠与的财产效力如何?妻子能追回这些财产吗?
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丈夫婚后出轨
阿丽和阿东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阿东与阿凤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
三方对簿公堂
2021年1月,阿丽将阿东、阿凤诉至法院,认为阿东自2020年5月以来,多次向阿凤转账、购买礼物等行为伤害夫妻感情并侵犯了阿丽的合法财产权益。
阿丽要求二被告返还婚内财产10万余元及退还二被告共同开房花销1.19万余元,并提供了二被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资料。
▲庭审直播截图
庭审中,二被告均承认婚外恋关系,但认为阿东给阿凤转账是生意往来,不是赠与,且阿凤也有给阿东转账的行为。同时,阿东辩称,其中一笔5400元的支出是用于自己购买衣物,不是为阿凤购买名牌包。
法院审理查明
阿东自2020年5月以来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付阿凤共计64102.39元。阿丽要求退还的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佐证,阿东、阿凤亦不认可,法院不予支持。阿东、阿凤辩称二人转账系生意往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阿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凤建立婚外恋关系,未经阿丽同意赠与阿凤64102.39元,严重损害阿丽的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赠与行为无效。
阿凤明知阿东有妻子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属于善意受赠人,阿丽诉请阿凤返还取得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虽从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看,阿凤也多次向阿东转账,但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不影响阿东向阿凤转款的性质,亦成立赠与法律关系,阿凤赠与阿东财物在本案中不予以扣除,若阿凤认为其对阿东的赠与无效,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阿凤向阿丽返还64102.3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标题:《说法丨丈夫婚内向情人多次转账,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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