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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自诉状


自诉人:冯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3441,住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7组,联系电话:135XXX829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1517,住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7组,联系电话: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9XXX1622,户籍地址江苏省XX市XX区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的重婚罪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某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与被告高某某一起租房生活,所承租的房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下村50栋703号房屋,期间俩被告一直居住在一起,一起上下班,一起接送、一起吃饭,并且俩被告对外都以老公老婆的名义称呼,被告高某某有配偶,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明知道被告胡某某有配偶,仍然与被告胡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综上,俩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刑事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 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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