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叶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红岩村,身份证号码51302219XXX5XX25,联系电话:18XXX63999

   答辩人针对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现根据相关事实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一、答辩人认为本次起诉,并非原告本人起诉,也非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其签字按印,也并非原告本人签字按印,其起诉系原告幺儿子田某1所为,希望贵院按照规定追究其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

  二、答辩人强烈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参加诉讼,若原告本人未到庭,希望贵院在答辩人叶某某及第三人田某2在场的情况下,核实是否是原告本人起诉的真实意思。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服,答辩人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具体为照顾原告日常生活,以及在原告生病住院时,在医院对原告进行照顾等

四、答辩人叶某某丈夫在死亡时,处理此事工亡事故及丧葬事宜,共计花费92061.5元,该花费具体为              。

五、答辩人主动支付了原告5万元,该5万元系原告幺儿子田某1在保管。

六、答辩人以后愿意继续照顾原告的生活,以及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

七、答辩人放弃田某3因工死亡的所有赔偿款,全部赠与给第三人田某2所有,并非原告占为己有。

八、田某3死亡的赔偿款系答辩人叶某某的丈夫,第三人田某2的父亲用生命换来的,答辩人希望原告放弃分割该笔款项,答辩人叶某某及第三人田某2愿意在原告有生之年对其进行照顾。

九、若原告坚持主张分割田某3的死亡赔偿款,因原告年事已高,答辩人主张原告分割的赔偿款由原告的所有子女及第三人田某2共同进行管理。

十、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