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朝阳乡仁寿村8组,现住大竹县建设路XX81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39,电话号码:136XXXXX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双楠府邸商住楼3-11-38,电话:02862XXX7

法定代表人:覃XX

被告:大竹某某酒店咖啡厅,地址:大竹县竹阳北路384

法定代表人:刘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石材款5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大竹县竹阳东路开了一间门市从事石材买卖生意,字号为工艺石材,201212月份,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沈某某处买了一些石材,用于装修被告大竹某某酒店咖啡厅,原告将石材运到并安装好,2013113日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跟原告结算,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单,内容为“石材款总价为8900元,优惠400元,实付定金3000元,下欠5500元,”现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所欠原告石材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