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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关于陈某某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关于陈某某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陈某某构成强奸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1、本案的所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

具体理由:(1)、通过陈某某的四次供述,第一次供述不知道唐某某的年龄,以为是14、15岁,在QQ上问的唐某某年龄,唐某某没有告诉其年龄,只是回答在读初中,第三次、第四次供述则说面对面交流时唐某某告诉年龄未满14岁,小学六年级在读。第一次与第三次、第四次的供述相矛盾;(2)、唐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说到13岁至今在大竹三中读初一,自己的年龄是13岁,户口本上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一岁,2019年通过QQ告诉的陈某某自己的年龄,但是并没有说告诉陈某某自己的年龄是好多岁,唐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说到通过QQ打文字的方式告诉的陈某某,自己年龄是14岁。陈某某与唐某某的询问笔录存在矛盾,矛盾之处为两点:第一点陈某某的几次供述存在矛盾,且供述告诉年龄的方式为面对面时,唐某某的询问笔录告诉年龄的方式为QQ文字聊天告诉年龄,第二点告诉的年龄不一致,陈某某的第三、四次询问笔录中说的告诉的年龄是13岁,唐某某的询问笔录中说的告诉的年龄是14岁。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某明知唐某某未满14岁,且唐某某的户籍年龄已满14岁。

 

(3)、谷某某的讯问笔录、詹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能沟证明唐某某看上去年龄已经超过14岁。因此,综合所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明知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2、所有的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唐某某的实际年龄为2006年2月11日出生,且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应以户籍上载明的年龄为准。

具体理由为:公诉人为了证明唐某某的实际年龄比户籍年龄大一岁,提供的证据仅仅为证人,而没有其他书证,例如出生证明、人口普查证明,骨龄鉴定等,其中的证人唐某1、唐某2、叶某某、叶某1与唐某某存在亲戚关系,根据证人陈某1的证明也应当认定唐某某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2月11日,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证言,要么证人与唐某某系亲戚关系,要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因此,所有证据不能认定唐某某的实际年龄为2006年2月11日。

3、本案所有证据存疑,即被告陈某某是否明知唐某某未满14周岁,唐某某的实际出生日期是否是2006年2月11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陈某某无罪。

  综上所述,本案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与受害人唐某某交往时,明知唐某某未满14岁,也不能证明唐某某的实际年龄是2005年2月11日出生,应根据户籍年龄判断。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判决陈某某无罪。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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