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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宋某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处理协议书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宋某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处理协议书

甲方: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2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2组

乙方:大竹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宋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在大竹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上班,工作时因工负伤,伤后在大竹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T8、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L5椎体I°滑落,经治疗术后于2019年6月17日出院。甲方住院的医疗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现甲方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次性处理协议: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续治费等各项工伤待遇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二、上述赔偿款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达州工伤律师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增加任何赔偿费用,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向乙方行使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并绝不向乙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且自愿放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

五、经甲方主动申请乙方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此后双方不再具有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且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理解并完全赞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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