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借款协议书
出借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8月15日,身份号码51302919XXXX182,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迎宾路XX号
借款人:重庆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忠县XXXX园
法定代表人:张XXX
借款人因资金短缺,决定在出借人处借款,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用途:
借款人在出借人处的借款的用途为用于生意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
出借人出借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借款人。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从2014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届满。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四、借款资金利息:
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的借款为月利息1%。
五、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的支付时间为偿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利息
六、借款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1、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出借人已经将50万元交付给借款人,交付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
2、借款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交付。
六、还款方式
1、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借款,即在2019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若到期未偿还本金,利息仍然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七、本协议系出借方和借款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借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在出借方和借款方签字和按印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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