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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张某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处理协议书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张某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处理协议书

甲方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东柳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51302919XXXXX355,联系电话:183XXXX

乙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106号名豪国际XXX区XX号楼商业三楼,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彭XX,系经理

2017年10月甲方开始到乙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承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煌歌XXX广场XXX栋工地处上班,主要从事瓦工工种,一直上到2018年4月15日, 2018年4月15日16点许甲方张某某在乙方处干活受伤,入院诊断为:1、左侧桡骨骨头骨折。2018年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甲方张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2019年7月4日申请人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为拾级伤残,甲方住院的医疗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现甲方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次性处理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续治费等各项工伤待遇60000元,大写:陆万元。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二、上述赔偿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增加任何赔偿费用,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乙方未按时履行,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

四、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甲方受伤的所有保险赔偿事宜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伤残鉴定,若甲方未配合乙方办理所有保险赔偿事宜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伤残鉴定,甲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协议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向乙方行使的各项权利,即甲方放弃所有保险款项,所有保险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绝不能向乙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且自愿放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立即终止。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要任何费用。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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