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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刘某某申请执行款分配方案的说明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刘某某申请执行款分配方案的说明

在刘某某与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1应偿还刘某某500万元(具体判决结果以判决书为准),在起诉前说明人刘某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刘某1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说明人刘某某于2015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对查封的刘某1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进行拍卖,除偿还银行贷款外,剩余39万元。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刘某1欠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借款,被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执行到位,其中冷某某分得执行款20万、大竹县某某商银行分得执行款18万元,在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时,说明人刘某某向贵院申请参与分配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的执行所得款,而贵院对说明人刘某某的申请不予支持,直接将执行所得款支付给了冷某某20万元,大竹县某某商银行18万元,现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所得款为39万元,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主张参与分配,刘某某强烈表示反对,如果贵院将刘某某的强制执行款分配给了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则违背公平原则,具体理由为刘某某申请参与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执行所得款分配,贵院未予以支持。同理,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申请参与分配刘某某的执行所得款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为了维护说明人刘某某的权利,特提出上述意见,望采纳,将刘某某的执行所得款39万元,直接支付给刘某某,对冷某某、大竹县某某商银行提出的参与分配不予支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说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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