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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罗某诈骗罪一审

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罗某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罗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指控罗某某系金投、泰邦、鼎泓三个平台的团队组长有异议,结合所有的案卷材料及庭审,均不能证明被告罗某某系组长,且罗刚的工资和其他业务员的工资一样,没有另外的多的工资及提成,只是罗某甲不在时,代发工资,且其他业务员也代发过工资。因此,不能仅仅以代发工资就认定为组长。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罗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检察院的询问等。

第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系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发现平台系诈骗,主动叫客户退回充值,且因此事与罗某甲闹矛盾,从而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对被告罗某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五、被告人罗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六、被告罗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被告罗某某愿意退赃。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三年或三年以下处罚或则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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