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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再审申请书

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XX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XXXX,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曾某某,汉族,生于19XXXX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2XXX,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雷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再审申请人雷某某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4民初6XX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3)1724民初6XX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支付再审被申请人曾某某借款。

2、本案再审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再审申请人曾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雷某某偿还被曾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

  具体理由为: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曾某某起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未将该案件通知再审申请人雷某某,而是直接公告开庭审理,剥夺了雷某某开庭应诉的权利。雷某某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不能使用时,才知道自己被大竹县法院执行,最终才了解到曾某某起诉了自己。因此,一审法院在未通知雷某某被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明显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必须是确实通知不到雷某某,联系不到人的情况下,才能公告送达)。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雷某某向曾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大写:壹拾元),该认定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1)、在一审中曾某某提供的证据仅为借条一张承诺书、田某某的证言,该借条载明的时间为2012年3月6日,借款的交付方式为现金,金额为15万元,曾某某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201236日将15万元借款,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给雷某某,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5万元借款现金的资金来源,交付借款的时间、地点、是否有在场人等,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出具借条前分多次出借5万元、2012年初借款10万元,交付方式等等,证据不充分,且田某某系曾某某妻子的侄儿,双方存在亲属关系,该证言不能采信因此,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明显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雷某某向曾某某借款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明显错误,证据存在矛盾。

   具体理由:曾某某提供的证据为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为15万元,而证人田某某陈述,条子是出具的15万元,但是我只知道借款10万元,说明即便是借款成立,借款仅为10万元,不可能是15万元,已经偿还了5万元,最多只能是5万元借款未偿还。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雷某某偿还曾某某10万元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所有事实不清曾某某主张借款1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即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借条》前,雷某某向曾某某借款15万元,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15万元的时间、地点、资金交付方式、资金来源、是否有出借能力等在出具《借条》时载明的借款金额系出具借条的当日借款,即载明今借到,与曾某某诉状内容又相矛盾,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借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交付方式、交付过程等,曾某某未提供,而一审中田某某提供的证言仅证明借款为10万元,不是15万元,庭审笔录明确载明借条出具的15万元,只知道借款10万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曾某某主张借款1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错误。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三、曾某某起诉雷某某主张偿还10万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审理本案。

具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曾某某仅提供了借条,未提供借条的交付凭证,借贷关系未成立,且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15万元,现金交付,曾某某没有提供证据,曾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明显错误,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程序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望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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