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双某某生活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答辩人双某某生活超市针对原告山东某某治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双某某生活超市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可爱小某某”的毛巾系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不存在故意行为,答辩人有证据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答辩人销售的印有“可爱小某某”图案的毛巾均系在成都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货,所进货物的价格与原告对外销售的价格接近。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二、答辩人销售印有“可爱小某某”的毛巾较少,仅仅属于配摊,且答辩人也销售其他多种类的毛巾,答辩人系便利店,本身规模较小,毛巾不属于快消品,消费者对毛巾的需求量本身较小,一年或则几年才更换毛巾,答辩人基本没有获利,进货仅10条,且未全部销售出去,答辩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较大损失。因此,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
三、答辩人认为原告持有的“可爱小某某”美术作品印在毛巾上,印在毛巾上的“可爱小某某”并不具有显著性、广泛性,且容易造成其他公众产生混淆。在广泛大众中并不知道印有“可爱小某某”图案的毛巾,更不知道“可爱小某某”图案被注册登记,以及印有“可爱小某某”图案的毛巾与其他毛巾的区别。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答辩人销售的毛巾系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更不应当进行赔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广泛性,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