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杨某冬,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10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519911020XXXX

女方:王某红,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10月8日,省份正号码:51372119951008XXXX,住

2016112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方杨某冬与女方王某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轩、杨某宸随男方杨某冬生活,男方杨某冬个人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女方王某红不得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女方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棠湖街X某某3栋9楼4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                 号,该房屋归婚生子杨某轩所有,该房屋所剩的银行贷款由男方杨某冬承担。

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六、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本协议与我处存档协议内容一致,涂改无效)

声明告知:以上协议条款本婚姻登记机关未进行实质性、合法性调查,对其引起的争议或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