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达州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冷某松,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1002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朱某娟,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7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1995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男女双方现有财产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财产为:(1)、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9栋8楼2号房屋一套;(2)、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                      ;(3)、位于达州市东大街某某小区C2区15-6-3号房屋一套;(4)、车牌号川SLNXXX小车一辆;(5)、存款78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二、上述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9栋8楼2号房屋的按揭款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