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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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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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关于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诉。撤销权系形成权,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行使该项权利。形成之诉不同于给付之诉,不以请求相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因此,其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而应当适用《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是以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作为区分标准,而非以民诉法理论上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及给付之诉为标准。故以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为由将其纳入非财产案件实行按件收费,与《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民法典》施行后,则是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精神。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实务操作,因此出现了《咨询》一文中所述的“不同省份、不同市、不同区划的法院针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的现象。我们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正在开展相关调研,积极推动完善相关规范,统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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