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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决定书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5********,汉族,初中,宜宾市南溪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系宜宾市南溪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疏于管理,资金周转不灵,致使工人工资未能如期发放,2013年至2015年,聂某甲共拖欠马某某等工人工资11万余元。2015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携款外出打工,宜宾市南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19日依法送达劳动保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聂某甲仍未支付工资,2016年1月22日宜宾市南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2月6日至19日聂某甲的儿子聂某乙将所欠工资全部付清,2016年3月15日公安立案侦查,2019年4月11日聂某甲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聂某甲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其亲属帮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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