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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不当得利答辩状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不当得利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住四川省筠连县XXX社区XXX号,身份证号码51152719XXXXXX,联系电话:

答辩人王某某针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王某某与原告李某某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答辩人返还229571.39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答辩人与原告交往是以男女朋友的方式答辩人与原告以男女朋友交往期间,系离异,并不是原告称述的未离婚,正常交往,并不是原告所陈述的答辩人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要钱等,即便是原告向答辩人转账,转给答辩人的部分,均用于了双方开支且双方互相有转账达州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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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向答辩人转账除用于双方共同开支的部分外,原告明确向答辩人声称,全部均系赠与,原告不要求答辩人返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四、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断骗取原告的财产,在骗取上述巨额财产后提出分手等不属实,若原告主张答辩人骗取其财产,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应当向法院起诉

原告主张答辩人退还人民币229571.39元,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的转账的性质及本案的法律关系,若未提供证据,则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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