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死亡抚恤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密云法院:非死者个人财产,不应冻结||达州市律师
法院表示,死亡抚恤制度建立的意义就是减轻遗属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该制度本身就是法与情的统一。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和因病死亡军人家属提供抚恤金,以此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具体由丧葬服务费、一次性抚恤金赔付以及遗属困难补助赔偿构成。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此前,密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一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病故后的死亡抚恤金的异议请求及复议请求。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市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据了解,2014年,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胜诉。2015年,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的申请后,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病故,法院遂冻结了财政局下发至人民政府因胡某病故的死亡抚恤金23万元,后经胡某家属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胡某死亡抚恤金的冻结。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针对法院解除对胡某死亡抚恤金23万元冻结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胡某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因此不应解除对胡某死亡抚恤金的冻结,请求对此依法执行,法院经裁定驳回该异议请求。此后,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出复议,法院裁定驳回该复议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冻结的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不应计入被执行人胡某的个人财产。异议人虽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八种情形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该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中,应依法执行。
但上述规定适用的财产范围是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该案中死亡抚恤金如前所述,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财产,而是发放给被执行人胡某家属的,为胡某家属所有,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应视为死者的遗产,因此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
法院表示,死亡抚恤制度建立的意义就是减轻遗属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该制度本身就是法与情的统一。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复议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