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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达州市律师

雇员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达州市律师

   案情:近日,原告宛某受雇在被告张某开办的预制构件厂做工。上午9时许,原告在拉卷板机过程中,不慎被卷板机的的铁管子击伤腹部,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外伤性肠破裂并弥漫性腹膜炎。经行手术治疗,6月2日出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用4538.83元。经法医学鉴定,原告的身体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837元。因与被告就赔偿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563.13元。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雇请在被告开办的预制厂做工,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所受到的损失13482.8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837元,下余的10645.83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评析:本案作为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中要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雇用关系。从案情介绍可知,原告宛某是受被告张某雇请,在被告开办的预制构件厂做工,双方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不存在疑问。

   其次,要确定原告的伤情是“工伤”,还是自身病变引起。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诉称受伤当天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且受伤之前已工作了较长时间,被告虽否认原告的伤情系在其厂内物件撞击所致,但其未能就此辩解举出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同时,在原告受伤后,是由被告送往医院的,且首诊医院的诊断也证实原告系外伤性肠破裂。因此,根据查证的实事,法院认定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最后,要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受被告雇请,并在被告厂内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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