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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XXX

原告:XX,女,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XXXXX号,联系电话:

原告: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XXX20楼A2号,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142431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XXX号,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某某镇东大街20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张某某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

2、依法判决位于达州市某某镇东大街20号第三层商业用房(以下统称: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肖某某、周世兰、简某某与被告共同享有,各原告各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25%、俩被告占该房屋权份额的25%;

3、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达州市某某镇东大街20号第三层商业用房的四分之三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即各原告各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25%;

4、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某某与易某某系夫妻,俩人生育一子易某某(即本案的被告),2022年12月27日张某某因病去世,2006年9月20日各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一、经四方协商同意:四方同等出资,合伙购买、共享产权楼梯间门市、二楼(前后)由甲方出面购买,三楼由乙方出面购买,并与出卖方签订购买合同,办理产权过户;二、出资方法:同等出资、三楼 36.5万元、楼梯间和二楼(前后楼)135 万、合计171.5 万元。平均每人应出资 42.875万元,并由持产

权证人分别向其它各方出具收据、并注明事由等。”各原告与张某某均按照《购房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交缴纳了合伙购房的相关税费,位于达州市某某镇东大街20号第三层商业用房的产权登记在张某某一人名下,各原告多次催促张某某协助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张某某及各原告名下,即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各原告与张某某各占25%,张某某一直未协助办理。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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