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审理经过
黑龙江**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赵**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23978元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要求撤回上诉。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黑龙江**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