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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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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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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达州市律师
原告:陈某某,男,193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唐某某,女,193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陈某某1,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陈某某2,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陈某某3,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陈某某4,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陈某某5,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陈某某6,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陈某某、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3、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4、陈某某5、被告陈某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2.住院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报销外,由六被告平均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结婚后生育了六被告,并将六被告抚养成人,均独立生活。原告唐某某从2008年就瘫痪在床,生活起居由陈某某照顾,现原告陈某某身患癌症,身体状况差,无力再照顾原告唐某某,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法律援助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达州市赡养纠纷律师
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4、陈某某5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但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
被告陈某某2辩称,给付赡养费或照顾二原告都可以。
被告陈某某3辩称,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不管谁照顾二原告,另外五个子女一共给赡养费1600元。
被告陈某某5辩称,同意给赡养费,但只给二原告一人100元的赡养费。
被告陈某某6辩称,按大家意见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某与原告唐某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即本案六被告。原告唐某某于2008年瘫痪,由原告陈某某照顾其生活起居。2019年原告陈某某患前列腺癌,2020年10月22日达州市团坝镇农华村村民委员会就二原告的赡养问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陈某某6的两间半房屋过户给陈某某3,母亲唐某某由陈某某3赡养,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4、陈某某6每月1日给付赡养费400元,母亲的安葬费35000元交给陈某某3,在唐某某去世后,由陈某某3负责其安葬事宜,父亲的安葬费35000元由自己开支医药费,用完后,父亲的费用及安葬费由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6共同承担。达成协议后,被告陈某某3将原告唐某某接到家中照料,照料到第九天时,原告陈某某到被告陈某某3家中看望原告唐某某时,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陈某某3没有照顾好原告唐某某,从被告陈某某3家中将原告唐某某接回由其自己照料。因原告陈某某病情加重,生活逐渐不能完全自理,从2021年12月开始由六被告按每人五天轮流照料二原告。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均同意从2022年1月20日开始三个月内,由被告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按每人五天轮流在二原告居住地赡养二原告,从2022年4月20开始由六被告轮流赡养二原告,如果原告陈某某在原告唐某某之前去世,原告唐某某由被告陈某某6照料,其他被告给付赡养费,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4表示愿意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被告陈某某5表示原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被告陈某某3表示愿意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因被告陈某某6对被告陈某某3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提出异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原告陈某某每月收入有1000多元,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自己负担部分需1000余元,原告唐某某每月收入有300多元。被告陈某某1系再婚,夫妻在家务农,子女已成年。被告陈某某2在家务农,其丈夫每月有1000多元收入,子已成年。被告陈某某3,每月有900元左右的固定收入,在煤矿上班时有2000多元的收入,子女已成年,其中儿子是大四学生。被告陈某某4在家带孙子,其丈夫每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子女已成年;被告陈某某5系再婚,其丈夫平时在家务农,有时做零工,与前夫所生子女已成年。被告陈某某6每月有3000多元的收入,大女儿已成年,小女儿是高中三年级学生。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达州市团坝镇农华村村民委员会亲属关系证明份、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达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认定表复印件、达州市人民医院放射科MRI检查报告单、达州市城乡居民低保证、照片、团坝镇农华村调解会议记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某某3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某某3务。二原告将六被告抚养成人,六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实际履行自己的法定赡养某某3务,现二原告年老且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某某3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任何条件拒绝履行赡养某某3务。
关于二原告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因二原告生活已不能自理,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本院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在原告陈某某健在的时候由被告每人五天在二原告居住地轮流赡养,如果原告陈某某在原告唐某某之前去世,原告唐某某由被告陈某某6照料,其他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认为由谁照料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应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故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前述赡养方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如果原告陈某某在原告唐某某之前去世,原告唐某某由被告陈某某6照料,其他被告给付赡养费的多少问题,原告唐某某是十几年的瘫痪病人,本院综合考虑其身体情况、护理依赖程度、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结合其他五被告的赡养能力、家庭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唐某某每月的赡养费为1800元,由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被告陈某某3、陈某某4各负担400元,被告陈某某5负担200元。
关于二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的问题。因前述赡养费是原告每月所需的基本消费支出,不包括生病住院的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并扣除医疗保险保报销部分后,由六被告平均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去世前,原告陈某某、唐某某由被告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在二原告居住地按每人五天依序轮流赡养至2022年4月19日,从2022年4月20日开始由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在二原告居住地按每人五天依序轮流赡养。如果原告陈某某在原告唐某某之前去世,原告唐某某由被告陈某某6照料,由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被告陈某某5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赡养费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
二、原告陈某某、唐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并报销后由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平均负担;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某3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负担(已支付给了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XX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 XX
书 记 员 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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