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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能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达州市律师

刘某能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达州市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能,又名刘井能,假名“刘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土马村4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刘某能使用假名刘伟,冒充郴州市苏仙区信用社职工,与被害人陈琴在郴州市苏仙桥“群英”歌舞厅一起唱歌时结识。此后,被告人刘某能多次约陈琴吃饭唱歌。2008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能以买车差钱为由,向陈琴提出借50000元钱。陈琴说自己身上只有30000元现金,被告人刘某能表示借30000元也行,并承诺2009年1月8日还钱,随后以刘伟的名字写了张借条。陈琴查看了被告人刘某能拿出的假名“刘伟”的身份证及借据后,拿出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某能2009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能谎称购买的小车要配置电脑,向陈琴借15000元。陈琴驾车到下湄桥桥头,告诉被告人刘某能身上钱不够,于是刘某能就借了11800元,并写了借据。2009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能电话联系陈琴约在郴州市背老市教委门口见面,以给自己刚买的汽车上牌为借口再次向陈琴提出借钱,陈琴借给刘某能8800元。2009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能打电话给陈琴说他在永州,因欠他人5000元利息被限制自由,求陈琴借5000元钱。几番争吵后,陈琴往被告人刘某能提供的账户内打了5000元过去。此后,陈琴多次催被告人还钱,刘某能总是找借口拖延或者把手机关机,后来还给陈琴发短信威胁。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琴的陈述、证人潘辉、周昱辰和王海琼的证言、借据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辨认笔录、手机短信照片、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被告人刘某能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刘某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田 海 斌

代理审判员  陈 泽 春

人民陪审员  彭 石 祥

○○九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白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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