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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新区美宇凤凰城XX区XX幢XX号,身份证号51302919XXXX,联系电话:139XXX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街道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13524198XXXX,联系电话:137XXX 138XXX   134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130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2022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陈某某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借款交付方式为微信转账、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及扫码等,2018年2月22日双方核算借款本金为100000元,被告自愿支付利息30000元,由于被告没有资金偿还,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30000元。被告通过拍照的方式将借条发给原告微信,后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达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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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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