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男方: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某某乡某某村
女方: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82219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某某乡某某村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 年 。 月 日女方李某某生育一女,取名符某可。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男方符某某与女方李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符某可随女方李某某生活,在非婚生女符某可年满一周岁时(指非婚生女符某可一周岁以内及年满一周岁的当天),男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从签订本协议的当月开始支付;在非婚生女符某可年满一周岁以后(指非婚生女符某可年满一周岁的次日开始计算)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女符某可成年。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女符某可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享有探望非婚生女符某可的权利,若男方将非婚生女符某可接走,必须经过女方同意。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
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
七、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婚姻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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