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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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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大竹县律师
导读: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和形式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免责条款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免责条款存在重大过失责任的,等等。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和形式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大竹刑事律师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大竹律师事务所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温馨提醒,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于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但是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因为债权人的错误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和运输中的合理损耗等都是可以免责的。
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包括: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都是经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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