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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如何处理‖达州市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因欠被告宗某货款,被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在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对原告所有的货物进行了查封。案件审结后,法院支持了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以被告恶意超值保全原告的货物,使原告在经营旺季无法正常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716元。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有在对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过错,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关键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以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具有相应的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申请保全财产金额未超出诉讼请求数额,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尽到了申请财产保全时的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被告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提出具有合理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被告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一致,被告的诉讼请求最终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只是关于利息的计算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诉前保全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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