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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达州市律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达州市律师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女职工生育前未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141212日,阎某某入职某广告公司。20161019日,阎某某生育一女。阎某某在产假结束后未向某广告公司请假,也未去上班。2018530日,某广告公司通知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181112日,阎某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广告公司支付生育险报销赔偿2万元、生产哺乳期间赔偿5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5万元。20181130日,某广告公司向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天桥办事处为阎某某补缴了20157月至20162月生育保险,补缴月基数为4200元,20163月至20166月生育保险,补缴月基数为2626元,20167月至20176月生育保险,补缴月基数为2930元。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在阎某某生育前并未为阎某某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1年以上。虽然某广告公司在社保部门稽核后为阎某某补缴了社会保险,但此时社保部门已不能为阎某某补发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由此给阎某某造成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应当由某广告公司承担。本案中,社保部门已经通过稽核确定了阎某某的缴费工资,参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式,法院认定某广告公司应当支付阎某某生育津贴10623.2元,生育医疗费用为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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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女职工的生育给予保护和帮助,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特别保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相应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否则,即便进行补缴,女职工无法享受相应待遇时,也需要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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