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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的有关合同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的有关合同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1006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答辩人沈某某针对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原告黄某某不具有单独起诉的资格,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欠条来看,欠条上载明的债权人为邹某黄某某。因此,原告黄某某不具有单独起诉的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专业律师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沈某某欠款25万元,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具体应当提供借款20万元的借条、交付20万元借款的凭证、约定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利息的总金额,目前尚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等。若没有证据证明,仅凭一张欠条,则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应当支持。

三、答辩人陈述欠款的由来为2009年修达州市县城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桥梁,邹叫原告沈某某区承包桥梁工程,双方合伙,当时约定邹某不参与工程的具体操作,邹某负责出面帮忙收款,双方约定分红的分红方式为邹某出资的资金,按照月率利率3%计算利息,后面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出现了亏损,但是邹某仍然要求答辩人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明显违背了合伙的初衷,即初衷为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因此,本案的实际法律关系为合伙,并非借贷。欠条系原告跑到答辩人学校吵闹出具的,并非答辩人真实的真实意思。达州市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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