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市刑事律师转载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达州市刑事律师转载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17刑初7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1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2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知名律师 达州专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XX小区出发,向重庆市合川区XX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X大桥东桥头路段时遇民警检查,李某某为逃避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2mg/00mL。达州市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达州市律师电话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达州想律师咨询  达州刑事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X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