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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咋承担‖达州市律师
2021年5月,徐某驾驶自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下班回家,路遇邻居邓某,因二人正好顺路,邓某便让徐某载其回家。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行车距离,追尾前方车辆,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乘人员邓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驾驶员徐某和蒋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邓某无责任。之后,邓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徐某诉至林口县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代理人的辩论意见后,从法律与道德层面,对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法官结合案情,对徐某善意助人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被告徐某驾驶自家轿车,顺路捎带原告邓某同行,双方系“好意同乘”关系,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因此次事故,让徐某承担“同等责任”中的全部责任,显失公平,既与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也与法院裁判需要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但徐某在本案中对同乘人邓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在一番耐心释法后,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达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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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林口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徐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对邓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邓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乘车人而言,还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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