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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起诉状5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起诉状5

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石桥铺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3XXX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

被告:万源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某某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7XXXX,住所地万源市某某乡九村,联系电话:

负责人:张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并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截止至起诉时的利息为75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万源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某某煤矿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经人介绍出借给被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一直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2018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定于2018年10月12日偿还,被告万源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某某煤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原告需要资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并不接原告电话。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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