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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婚姻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彩礼返还的比例

达州婚姻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彩礼返还的比例

以下系个人多年办理大量案件的总结,仅供参考,不代表法院判决,且每个地方的法院判决也存在偏差

彩礼返还比例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            

  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五)、双方是否举行婚礼、若举行了婚礼、则退还比例,相应的减少。

(六)、双方是否生育孩子,若生育孩子,现在孩子多大,或则是否怀孕以及流产等。

(七)、双方过错程度,若男方存在过错,则彩礼退还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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