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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达州律师

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达州律师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21民初200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出租车停运损失3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9日16时30分,张某某驾驶川A2××××小型汽车,在金堂县三江路农行外与刘某某驾驶的川AU××××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金堂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方依法起诉,请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达州市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修理费已赔偿,不认可停运损失金额,不应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9日16时30分,张某某驾驶川A2××××小型汽车,在金堂县三江路农行外与刘某某驾驶的川AU××××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金堂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刘某某驾驶川AU××××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事故发生后因车辆维修停运5天。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租赁经营合同、维修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责任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张某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停运损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按400元/天计算,即2000元。因此,原告方主张3250元,本院支持2000元,对超额部分不予支持。张某某的抗辩意见,部分成立,部分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龙XX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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