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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案件一方存在过错的民事起诉状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案件一方存在过错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XX路XX号1单元XX楼XX号,联系电话:13XXX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321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XX路XX号1单元XX楼XX号,联系电话:18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王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告占80%的份额比例,被告占20%的份额比例,具体财产见事实及理由,财产价值约         元,大写:    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具体为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子女较多,被告未照顾;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8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外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4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 2011年2月21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原被告从认识至结婚生活,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原告对被告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且被告极为信任,直至2022年7月原告怀疑被告有出轨的迹象,2022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被告手机相册、转账记录等发现被告出轨,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者(即出轨对象),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原告主张多分财产,被告少分财产。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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