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鉴于甲乙系成都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显名股东,分别持有成都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1%、49%的股权,丙、丁方系该公司的隐名股东,为了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丙、丁四方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以本协议为准,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该公司的实际股权比例为:甲方占26%,乙方占24%,丙方占25%,丁方占25%。
三、丙丁方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由甲、乙方代持,即甲方代持乙方占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乙方代持丁方占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四、甲、乙、丙、丁四方按照该公司的《章程》以所持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本协议系甲、乙、丙、丁四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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