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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是诽谤吗||达州市律师

 

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是诽谤吗||达州市律师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原审被告人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的诽谤案件,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没有捏造事实,因此被告人无罪。

案情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刑事律师凌灿伟

自诉人李某系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投资入股开办寄宿制灵璧英才学校(下称英才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在英才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用英才学校的电脑,在灵璧论坛上注册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实名发表《举报:灵璧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的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的企业》、《回顾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线、网络天下等网站均有点击浏览。

李某认为,四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网上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四原审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款,在英才学校对外餐饮招待、住宿等费用支出单据上签署姓名。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该案中,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因此,四原审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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