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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达州律师发表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铺镇XXXXX组,联系电话:18XXXXX

被上诉人: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112319XXXXX,现住四川省犍为县XXXXXXXX号,联系电话:181XXX

上诉人罗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2)川112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2)川112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2)川112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移送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上诉人罗某某的住所地在大竹县石桥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适用于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上诉人住所地为大竹县石桥铺。因此,本案件应当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具体理由为接收货币所在地一方,上诉人认为理由不成立。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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