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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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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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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铺镇XX村XXX组,联系电话:18XXXXX
被上诉人: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12319XXXXX,现住四川省犍为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81XXX
上诉人罗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2)川112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2)川112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2)川112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移送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上诉人罗某某的住所地在大竹县石桥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适用于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上诉人住所地为大竹县石桥铺。因此,本案件应当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具体理由为接收货币所在地一方,上诉人认为理由不成立。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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