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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达州市律师原创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达州市律师原创

达州市某某电器商行与黄某某、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某某、范某某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黄某某、范某某是否欠达州市某某商行的货款及具体金额;(2)、原告欠货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原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货款不属实,且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及具体的欠款金额。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具体理由为:1、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示的证据中部分销售订单没有被告的签名,部门销售订单是在右上角写”欠”字,该书写系原告书写,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原告出示的记账流水没有被告的签名,且与被告出示的证据相矛盾,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支付了货款,而原告的记账流水中却显示未付,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也予以认可。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属实,但是被告均已经支付了货款,被告通过海尔公司贷款8万元,被告按照约定按月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原告未将该贷款8万元折抵作为货款,原告还欠被告的节能补贴款。因此,被告不欠原告货款。达州市律师

二、原告提供的销售订单的金额并没有达到原告起诉的金额即起诉的金额为342982元,请求法院核实原告提供的销售订单的金额,其中应当扣除被告未签字的金额和已经支付了的金额。

三、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具体理由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应当从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之日主张支付货款,即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非原告代理人庭上说的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支付货款,被告代理人的观点不成立。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达州律师事务所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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